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执保173号
申请人:营口恒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办事处工业园区新1区57号。
法定代表人:尹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铭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方新村盛龙广场A区3号楼1单元19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叶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营口恒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铭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民初2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恒佳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铭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7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铭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鲍海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