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4执1255号
被执行人:广东中铭齐达劳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铭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铭齐达劳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铭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32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19033元。本院已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22)粤1324执1345号案件是同一执行依据,即是(2022)粤132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和(2022)粤1324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相同,具有直接关联,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可将本案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事项并入(2022)粤1324执134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粤1324执1255号案件关于被执行人广东中铭齐达劳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铭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受理费一案的执行事项并入(2022)粤1324执1345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本院(2022)粤1324执125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