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13民初6940号 原告: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港路6-2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建设公司)诉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华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展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华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357215.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原告泛华建设公司(曾用名:大连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展房地产公司就大连佳兆业金州新区光明街道JZZQ1、2C0201地块(昌田内衣改造)项目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30个月,合同6.1条约定合同总价为2026250元,合同附件《悦璟项目监理工程一一工程量清单表》中明确了多层、高层、商铺、地库(含人防)主体部分监理费1694637.09元,多层、高层精装部分监理费331612.90元。合同7.1条约定了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理义务,案涉项目工程主体施工已经完成并经过竣工验收,部分外网工程及精装修部分因被告原因导致案涉项目现已停止施工。截止至目前该项目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监理费669034.84元。2021年1月5日原告依据案涉合同7.1条“项目全部主体工程封顶完成后,甲方在45个工作日内支付主体部分监理合同总价的15%”之约定,向被告申请了监理费254195.56元;2021年5月17日原告依据案涉合同7.1条“项目全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主体部分监理合同总价的15%”之约定,向被告申请了进度款254195.56元,但是上述两笔监理费用(合计508291.12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监理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监理工程内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监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停工,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世展房地产公司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辨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我公司因资金困难,目前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原告泛华建设公司(曾用名:大连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展房地产公司就大连佳兆业金州新区光明街道JZZQ1、2C0201地块(昌田内衣改造)项目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工期为30个月,合同6.1条约定合同总价为2026250元,合同7.1条约定了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项目全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主体部分监理合同总价的15%,项目全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主体部分监理合同总价的15%;7.7条约定乙方在办理每次付款前应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被告双方就监理工程的时间、费用、支付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附件《悦璟项目监理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清单表中明确了多层、高层、商铺、地库(含人防)主体部分监理费1694637.09元,多层、高层精装部分监理费331612.90元。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工作,原告出具主体工程验收报告14份,项目全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至主体部分监理合同总价的70%。 2021年1月13日、2021年5月27日,原告依据案涉合同7.1条之约定,二次向被告申请了进度款数额分别是254195.56元,并依据合同约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上述两笔监理费用(合计508291.12元)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新区获批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其中包括案涉监理佳兆业悦景项目。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导致双方未能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原因是在于被告。 又查,案涉合同约定监理费经计算为2026250元,被告已经支付669034.84元,被告尚欠1357215.16元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连佳兆业金州新区光明街道JZZQ1、2C0201地块(昌田内衣改造)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悦璟项目监理工程——工程量清单表、主体工程验收报告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协助保全**新区保交楼项目账户资产的函及附件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与被告双方订立的工程监理合同,原告依约进行了工作,原告出具主体工程验收报告14份,项目全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至主体部分监理合同总价的70%。据此,应认定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合同价款。据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合同价款合计1357215.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该项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为了更方便计算,原告要求要求自2022年8月11日主张权利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世展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以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357215.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357215.1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508元(案件受理费8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谈建环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