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7民初375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明,横峰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取证,参与调解、诉讼,代为确认或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反诉及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华,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玉虹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757067274W。
法定代表人:王贤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徐震,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送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梦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