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7民初3761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明,横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取证,参与调解、诉讼,代为确认或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反诉及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玉虹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757067274W。
法定代表人:王贤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徐震,黄纤筠,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送达法律文书等)。
原告***诉被告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军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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