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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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玉虹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7067274W。




法定代表人:王贤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杰,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红街天城4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L1X7F。




法定代表人:彭雪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8000元,并缴纳诉讼费1230元及执行费15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15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吴玉仙


审判员叶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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