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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2571号
原告: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刚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玉虹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生。
原告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1年11月15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64元,减半收取12232元,由原告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武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琼
书记员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