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铭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昊俊驰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2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昊俊驰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433。
法定代表人:刘结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铭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之**/div>
法定代表人:梁贵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昊俊驰骋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州昊俊驰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服务合同,却不按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确认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纠纷发生前已经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工程地点在广东省韶关市韶关机场项目航站楼,即合同履行地为韶关市乳源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根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韶关机场项目航站楼及部分工作区项目BIM服务合同》诉请上诉人支付合同尾款,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就韶关机场项目为上诉人提供机电建模及深化工作,故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虽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未注明合同履行地,根据该约定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车莉
林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