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酷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8号综合办公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鲁梦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林隐天下48幢1单元8层10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酷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8号A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
上诉人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酷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9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并非所有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纠纷均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为专属管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共有七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可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仅为一般装修工程,与不动产并无直接关系,不同于民诉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在涉案合同中已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涉案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判,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