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3802号
原告: 西安纯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02。
法定代表人:楚雪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7802240R。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
本院在审理西安纯甄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纯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纯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西安纯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范建锋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高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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