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横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2746号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陕西恒亘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恒,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陕西恒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原告陕西恒亘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恒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盖章
审判员雷俊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吟楠
书记员刘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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