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6035号
申请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8679956E。
法定代表人:张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林隐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7802240R。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17883.05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817883.05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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