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高科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56883号
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高科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东方高科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乔 迪 审判员 崔树磊 审判员 裘 晖
书记员 任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