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高科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民初14044号
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高科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高科舞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0元。申请人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高科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永廉 审 判 员  刘世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书 记 员  刘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