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1民初670号
原告:祁仁利,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祁仁利与被告**、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祁仁利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仁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祁仁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