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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锦叶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959号 原告:河南锦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柿**4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锦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锦叶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锦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媛 书 记 员 李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