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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欧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75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52393803E,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政府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YWBNY9F,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94NDWYX1,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商动力互联网小镇10层1017室。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济宁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811民初5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