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YWBNY9F,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1012民初8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已执行转破产[案号:(2023)苏1012破申9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都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侯 啸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