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25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利率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许昌市丁庄乡丁庄社区***和***悦山花园二期15号楼发包给被告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将该工程木工主题交予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152500元,2021年6月23日(详见附件)。为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迟迟不予支付至今。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请求之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诉状中被告***的主体信息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