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文化路州直机关综合大楼2号楼6楼6023-60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24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瑞兴东路1277弄66号、67号、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综合写字楼3-709、710、711、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图路88号东风商场三楼。 负责人:石庆国,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勘察院)因与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观澜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公司)、新疆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宏安公司)、新疆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兴盛宏安公司博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7民终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源勘察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一是对施工过程中地基设计变更等关键事实未查清。案涉3号楼坐落在较厚的杂填土上,是导致楼房裂缝下沉的根本原因。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要求施工时必须清除全部杂填土,中冶天工公司称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原设计地基处理方案,并变更了设计蓝图,监理单位也认可存在地基换填事实,但中冶天工公司未能提供变更的换填方案以及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出具的变更蓝图等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二是原审法院对验槽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未予查清。基槽验收按规范标准,应在中冶天工公司自查合格和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原审法院未查清验槽的基本程序规定,未查清工程是否是在中冶天工公司自检合格基础上验收以及组织、参加验收方主体,判定参验单位弄虚作假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妥;2.众源勘察院完全履行了工程勘察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情形下,错误适用法律,主观认定众源勘察院为主要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判决众源勘察院承担40%的违约责任错误。众源勘察院认为中冶天工公司未全部清除杂填土且在验槽时亦未将此事实告知参验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误导各参验单位作出合格验收意见,大成观澜公司明知地基存在杂填土,却未要求中冶天工公司全部清除,在验收过程中亦未将此事实向其他单位明示,误导其他参验单位作出与实际不符的验收结论,均应承担较重法律责任;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根据地勘报告,要求在施工中清除全部杂填土,不存在违法失职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一审法院将大成观澜公司起诉的第三人变更为被告没有诉讼程序方面的体现,且大成观澜公司未要求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大成观澜公司提交意见称,众源勘察院的再审申请系站在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提取有利的说辞进行**,其未理解案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真实内容,众源勘察院在勘察时未发现有垃圾及杂填土,之后亦未出具相关不得施工的文件,相反其一直认为可以施工并在验槽时**确认,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正确。因本案各方玩忽职守造成大成观澜公司财产及声誉上产生巨大损失,这些损失应由各方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依法驳回众源勘察院的再审申请。 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中冶天工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单位未完全依照图纸履行监理职责,大成观澜公司在知悉中冶天工公司未按图纸施工的情况下,仍同意其改变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最终导致杂填土层未被完全清理。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明确提出杂填土需要清除至持力层,在验槽过程中亦履行了相应义务,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不知道中冶天工公司未将杂填土按照设计要求完全清除,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中应当予以纠正。 中冶天工公司提交意见称,造成案涉工程地基下沉的原因在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和众源勘察院,中冶天工公司系按图纸施工,并无过错,众源勘察院的再审申请理由已在原审中做过**,其再次以此理由申请再审,属于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兴盛宏安公司及兴盛宏安公司博州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中冶天工公司和监理单位只能依据设计图纸开展工作,同意中冶天工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2020年5月,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大成观澜·乐活街区观澜半岛3号楼作出的《地基调查报告》载明:“裂缝形成的原因包括:(3)换土垫层方面,未见主导换土垫层方案的施工依据资料。补充勘察查明,已做施工换土层垫层底标高为-6.0米,大部分仍坐落于杂填土之上。建筑物的附加应力,经过换土填层与下卧杂填土的相互作用,造成建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3.2基坑开挖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本次补充勘察表明,基础底部持力层含有3.1-6.6米厚的杂填土,这是造成建筑物沉降墙体开裂的重要原因。”2020年5月9日,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中心作出《鉴定报告》(2020新建质量(鉴)字第0636WJ号)载明:“该工程填充墙体及现浇梁裂缝产生原因为基础坐落在较厚的杂填土层上,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依据上述《地基调查报告》和《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填充墙体及现浇梁裂缝产生的原因为基础坐落在较厚的杂填土层上,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原审中,中冶天工公司称其在挖开地表土后,已向大成观澜公司反映实际情况,大成观澜公司向其出具了变更蓝图,其按照变更后图纸进行施工。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称其未对案涉3号楼出具变更蓝图。综合上述内容,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案涉工程在挖开地表土发现重大地质情况变化后,是否存在地基处理方式的变更,原审法院未就此事实依据各方职责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审查认定责任主体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在一审中称,案涉3号楼由槽型基础变更为条形基础有设计变更图纸。依据上述规定,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就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法院应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是否系针对发现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作出以及大成观澜公司是否将设计变更图纸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进而依据各方职责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综上,众源勘察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依法进行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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