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7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24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勘察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文化路州直机关综合大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兴东路1277弄66、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鲤鱼山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图路8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观澜公司)因与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勘察院)、上诉人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被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公司)、被上诉人新疆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被上诉人新疆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1)新270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成观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众源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上诉人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冶天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成观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或改判大成观澜公司不承担本案房屋沉降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任何比例责任。2.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中冶天工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公告送达费、邮寄送达费等。上诉金额:847,553.384元(含鉴定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大成观澜公司承担10%或超出10%比例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大成观澜公司2013年9月开发建设博乐大成观澜一期项目,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其进行开发建设。同时由众源勘察院进行地质勘查,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进行施工设计,委托兴***公司进行监理,该项工程在2016年7月22日竣工验收。大成观澜公司作为业主及建设方与各方建立各种承揽合同关系,由各方对大成观澜公司的房建工程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作为合同一方承揽人,按照承揽法律关系应当向大成观澜公司交付质量安全、品质合格建筑产品,大成观澜公司支付各项费用。但实际造成大成观澜公司巨大损失,发生了房屋整体不均匀沉降,该责任是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各方未尽职责所致。结合到本案大成观澜公司没有拖欠各方任何费用,按时验收结算支付费用,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公司各方都是专业公司与专业人员,应保障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符合合同要求及业主利益要求,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实是本案大成观澜公司的损失不止本次判决中的托换、加固地基等损失,还有后续的退房、安置、装修及裂缝修复损失。目前已经有部分住户搬离退房,都牵扯退房款问题,上述这些问题需要后续起诉解决,给大成观澜公司带来极大困难,在大成观澜公司没有过错下判决大成观澜公司承担10%或超10%的责任显然是对大成观澜公司不公平。二、一审认定大成观澜公司承担10%的责任,但实际承担超出10%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内容第1至4项分别判决施工方承担10%责任,勘察方承担40%责任,设计方承担30%责任,监理方承担121,000元,上述责任共计80%+121,000元,剩余全部由大成观澜公司承担。按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费用是4,783,766.92元计算,一审认定大成观澜公司承担10%的责任,即478,376.692元,但实际承担835,753.384元[956,753.384元(20%责任-121,000元]÷4,783,766.92元=0.175,大成观澜公司实际承担了17.5%的责任,远远大于施工方10%与监理方的责任,显然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前后矛盾,即让大成观澜公司承担10%的责任,却判决超出10%的责任是于法无据的错误判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承担的实际费用是835,753.384元(17.5%责任),依据上述比例判决的鉴定费用为11,800元(20%责任),上述责任大成观澜公司不应承担。
众源勘察院辩称,1.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上诉请求;2.我公司已完全履行关于地质勘察的合同义务,提交了合格地质勘察报告,故我公司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诉讼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涉案项目从开始准备到结束,均是大成观澜公司主导,大成观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大成观澜公司承担10%的责任过低。
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辩称,1.大成观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主导本案工程的勘察、设计等,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0%的责任过低。2.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按照大成观澜公司的要求出具建设规范、安全的设计方案,大成观澜公司没有按照我方的设计图进行施工,所以大成观澜公司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中冶天工公司辩称,我方在地基开挖后发现了杂填土,通知了大成观澜公司,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公司作出图纸变更,中冶天工公司一直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以及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完全符合业主公司的要求。
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我方承担法律责任是错误的,因为我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故判决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方没有违反与大成观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为此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兴***公司博州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因为其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众源勘察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以后改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大成观澜公司于2013年9月开发建设博乐市大成观澜一期建设项目,与中冶天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冶天工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由众源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由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进行设计,由兴***公司负责工程监理。该项工程在2016年7月22日竣工验收,2019年底中冶天工公司建设的3号楼个别住户发现家里墙体不规则裂缝。2020年3月,工程技术人员发现墙体裂缝有发展趋势。大城观澜公司委托××安全检测中心、××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现场进行专业结构安全检测和地基补强工作。于2020年5月9日和5月15日分别出具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地基调查报告。根据两份报告结论,该工程填充墙体及现浇梁裂缝,产生原因为基础坐落在较厚的杂填土层上,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复核后,进行专项处理。本案是因3号楼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墙体裂缝、下沉,给住户的财产造成损失。本案中谁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谁就是责任主体。而责任主体是谁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就判决相关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安全检测中心、××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地基调查报告,3号楼地基杂填土未清除,是导致楼房工程裂缝、下沉的主要原因。应该由谁清除杂填土而未履行清除义务就成为本案适格的责任主体。因此,判决众源勘察院为本案主要责任主体是错误的。首先,众源勘察院是否未履行合同义务。众源勘察院与大成观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众源勘察院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众源勘察院按约定时间向大成观澜公司提交了经法定审图部门审定质量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中明确显示在勘察深度范围内从地表自上而下其岩性可划分为:杂填土、人工填土、砾砂层和砂岩层。勘探地质结构工作已完成,提交地勘成果资料符合勘察质量合格要求。大成观澜公司收到地勘成果资料后,未提出异议,合同义务保质保量履行已经完成。然而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10日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勘探合同(一)》是对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勘探合同(一)》的补充是错误的。众源勘察院完全履行了地勘合同约定义务,没有违约责任可言,不是适格的责任主体。至于地勘单位提出了地基处有杂填土必须清除,大成观澜公司是否要求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在工程设计时清除杂填土,如果要求清除杂填土,设计单位未履行义务,设计中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清除杂填土,设计单位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求清除杂填土,施工单位未清除,依法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以此类推,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杂填土未清除,未被发现,也未处理的,依法应由监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以上责任主体的一些核心问题,关键性证据未查清楚的情况下,以偷换概念的方式作出判决,将大成观澜公司与众源勘察院签订的《建筑工程勘探合同(一)》中“工程勘察质量合格”理解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将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同于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从而判决大成观澜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其次,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也委托了××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3号楼房屋不均匀沉降责任主体作出专家意见。由于现有过程资料和技术资料缺失较多,无法就责任主体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建议法院通过法庭调查进一步查明各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由于一审法院缺乏案件第一手资料,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就人为划分各单位的责任,导致本案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承担主要责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却划分了很小的责任,造成判决不公。最后,判决中关于2013年10月29日大成观澜公司、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共同在《基槽验收意见书》中加盖公章,同意验收合格,基槽验收这一至关重要法律事实也没查清。根据国家标准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7验收: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判决只对确认结果予以调查,对验收过程和程序及相关的技术要求没有查清。如施工单位是否自行检查合格,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是否接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是否为其他参验收单位提供自检合格的技术资料等等,这些案件核心事实都未查清,一审判决必定出现错误。2.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众源勘察院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失错误。在本案中众源勘察院建筑工程勘察所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是合格的,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明确告知勘察深度范围内存在杂填土、人工填土、砾砂层和砂岩层,勘察成果质量是合格的。3号楼工程在建设中没有将杂填土地清除,故大成观澜公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应承担造成损失责任,与众源勘察院无关。众源勘察院只与大成观澜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不存在所谓建筑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在2013年10月29日《基槽验收意见书》中相关的五个单位都签字**,并签注了同意验收意见。即使五家存在过错,也应该是承担相同责任。一审判决主观地划分责任大小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大成观澜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众源勘察院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9月,大成观澜公司开发建设博乐大成观澜一期项目,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其进行施工。同时由众源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进行施工设计,委托兴***公司进行监理,该项工程在2016年7月22日竣工验收。大成观澜公司作为业主及建设方与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中冶天工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建立各种承揽合同关系,由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中冶天工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对大成观澜公司的房建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中冶天工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承揽人,按照承揽法律关系应当向大成观澜公司交付质量安全、品质合格建筑产品,大成观澜公司支付各项费用。本案与众源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对其勘察成果资料质量负责,若质量不合格勘察人承担责任。《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给出的结论与建议:综合评价场地适应本工程建设。《验槽记录及验槽意见书》**进行了确认,意见为满足设计要求。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众源勘察院承担责任及比例没有问题符合规定。关于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托换、加固等产生4,783,766.92元的费用因各方都无异议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从责任上划分勘察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辩称,1.对众源勘察院所述的一审法院未查清责任主体,比例划分缺乏依据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勘察院所述其已履行勘察义务,根据地基调查报告3.2条显示,地基开挖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2.众源勘察院作为勘察单位,主要义务是勘察地基情况,现因地基原因造成建筑物墙体裂缝,勘察院应当对涉案工程地基问题进行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中冶天工公司辩称,众源勘察院勘察报告从未向我方出示过,是中冶天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杂填土的。
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辩称,坚持我方对大成观澜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的答辩意见。导致地基下沉问题的原因是勘察报告,设计部门是按照众源勘察院的地勘报告来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来施工,监理单位是因为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作出的图纸来监理,所以我也同意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答辩意见。
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2.依法判令大成观澜公司、众源勘察院、中冶天工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在地基验槽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职不到位,地基验槽、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我方不予认同。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作为地基验槽的参与方,接大成观澜公司通知才会在验槽当日配合验槽工作,对现场已经夯实整平的待验收基坑槽下卧层处理情况无法掌握,基础换填是否到位只能根据施工记录、监理日志等资料了解,况且验收报告中已明确说明“已将原自然地面杂填土清除后,用***回填至标高-3.970”,我方验槽代表故而认为基础处理已到位,杂填土已换填至持力层,最后在验槽记录上签字认可。2.施工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未按照图纸建设施工,出现明显的过错,与案涉工程出现地基不均匀下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为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对施工单位最后采用的更换部分杂填土,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进行施工是明知的,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无任何问题,一审中也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我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提出任何问题质疑。无论是最初的版本还是变更图纸,案涉的施工方从未提出质疑,那就是施工单位在执行图纸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进而导致了土基出现问题。施工方一直坚持按图施工,但《地基调查报告》显示基础处理结果与《地基验槽记录》明显不符。一审判决让施工单位承担10%的责任,明显偏低,应当提高。3.一审判决依照监理公司和大成观澜公司签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认定兴***公司的责任,限定于在监理报酬之内明显有失公允。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并产生相应损失的情况下,附有监督整个工程义务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承担责任。4.大成观澜公司作为项目管理方有随时巡视并掌控施工情况的责任,监理方发现施工中存在地基换填不到位的弄虚作假行为也应及时制止,大成观澜公司、施工方、监理方作为本案最直接的见证人或参与方,责任重大,大成观澜公司对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不予认同,而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没有过错。5.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提交的施工设计图蓝图(包括变更图纸)一直都要求必须挖除掉原杂填土,并要求基础的持力层为②(砂岩层),地基承载力≥400kpa,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成观澜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9月,大成观澜公司开发建设博乐大成观澜一期项目,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其进行施工。同时由众源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进行施工设计,委托兴***公司进行监理,该项工程在2016年7月22日竣工验收。大成观澜公司作为业主及建设方与众源勘察院、中冶天工公司、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建立各种承揽合同关系,由众源勘察院、中冶天工公司、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对大成观澜公司的房建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众源勘察院、中冶天工公司、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承揽人,按照承揽法律关系应当向大成观澜公司交付质量安全、品质合格建筑产品,大成观澜公司支付各项费用。我方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对其设计成果资料质量负责,设计合理期限50年,造成损失支付赔偿金。涉案工程开挖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参与了验槽,其对涉案工程采用更换部分杂填土、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方式进行施工应当明知,在地基验槽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职不到位。通过上述证据及行为可以说明一审法院认定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承担责任及比例没有问题,符合规定。
众源勘察院辩称,1.请求二审支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2.我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关于地质勘察的义务,提交合格地质勘察报告,故我公司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对于责任比例划分我公司不同意,依法不予承担法律责任,诉讼费用亦不予承担。4.设计院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无明显瑕疵是导致涉案工程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我方认为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也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中冶天工公司辩称,我方按照涉案图纸施工,对涉案地基开挖后,发现有杂填土存在,通知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作出变更,我方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了施工,设计单位变更图纸是因为能解决地基杂填土的问题才对图纸进行了变更,我方施工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我方认为本案工程质量问题主要责任是在设计单位千年城市规划公司。
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辩称,按照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的上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来看,一审认定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是少的,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仅是根据施工和监理日志进行参与验收,是严重违反规定,因为设计单位必须参与施工验收,不能根据施工资料并监理日志进行验收,我方作为监理单位已经对施工过程发现的问题反映给了大成观澜公司,而大成观澜公司按照兴***公司反映的问题,找到设计单位变更了施工图纸,我方以及施工方依据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和监理,同时作出监理报告,工程质量合格,产生地基下沉的问题,只能证明设计单位的设计没有符合现场杂填土地基的设计,监理合同是制式合同而不是格式合同,设计方上诉要求我方按照比例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我方在该案中没有违反监理合同以及建筑法质量规定,不应承担责任。
大成观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冶天工公司承担因违反合同建设造成房屋修复、加固、搬迁安置、检测施工、前期委托鉴定、住户装修损失等费用暂定价为4,368,925元(待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鉴定后,以鉴定部门最终鉴定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作为本案主张依据);2.判令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承担法院委托鉴定结果相对应的责任,若鉴定结果无法划分具体责任份额,由上述公司与中冶天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委托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众源勘察院、中冶天工公司、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成观澜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中冶天工公司承担因违反合同建设造成房屋地基修复、加固、托换及前期修复支出费用暂定价4,368,925元(待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鉴定后,以鉴定部门最终鉴定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作为本案主张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1日,大成观澜公司与众源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约定:“大成观澜公司委托众源勘察院(***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工程勘察院)承担大成观澜乐活街区勘察任务,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依据相关岩土规范对该工程进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承接方式为委托。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工程批准文件、用地、施工、勘察许可批件、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工作范围的地形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已有技术资料、坐标、标高及埋藏物资料等,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工作定于2013年3月11日开工,2013年3月20日提交勘察资料,勘察费包干价为110,000元。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但勘察费不增加。勘察人的责任包括,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大成观澜公司、众源勘察院在合同中加盖公章。2015年5月10日,大成观澜公司与众源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K2015-038),合同约定:“大成观澜公司委托众源勘察院承担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详勘任务。项目总面积23652.49平方米,三层十六栋,四层两栋,五层一栋,六层一栋。承接方式包干,预计勘察工作量为勘察方案。勘察工作定于2015年3月2日开工,2015年3月21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费预算为110,000元。”合同其他条款与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大成观澜公司亦认可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认为2015年签订的合同是对2013年签订合同的补充。
2013年3月20日,众源勘察院作出大成观澜乐活街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为:“众源勘察院自2013年3月2日开始勘察现场、布置探井和钻孔、踏勘地形,2013年3月21日结束内外业工作。拟建场地位于博乐市南城区,团结路两侧,***路北侧。场地原为山丘,地势起伏较大,团结路西侧场地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貌属剥蚀残山。根据探井(钻孔)揭露的情况,在勘察深度范围内从地表自上而下其岩性可划分为:杂填土、人工填土、砾砂层和砂岩层。其中团结路西侧勘察场地:杂填土层厚度0.40-1.00米,以粉土为主,夹有砾砂及少量生活垃圾。人工填层埋深0.40-0.60米,可见厚度5.5.-9.5米(仅ZK4-TJ5、ZK8-TJ12中见该层)土黄色,以粉色为主,夹有少量砾石含有建筑和生活垃圾,稍湿,松散。砂岩层埋深0.40-8.5米,可见厚度0.20-4.00米,未见底,为厚岩层。红褐色,偶见花岗岩,为华力西期酸性浅成岩石,斑晶由**和长石组成,碎裂状结构、层状结构,在勘探深度范围内,较破碎,层理发育,填充物多为砾砂和少量的角砾。结论与建议:拟建场地地形平坦,在勘察深度范围内,地层岩性及碎石类土及砂岩层为主,在设计基底标高附近存在物理力学性质差异较大的三种土层,综合评价场地适应本工程建设。人工填土层不宜作为基础持力层,若作为基础持力层,建议强夯后作为基础持力层,宜采用独立柱基等基础型式。砾砂层、砂岩层是较好的基础持力层和下卧层,作为基础持力层,宜采用独立柱柱基基础形式。由于拟建场地坡差较大,建议建设方和规划部门在确定拟建建筑物基础顶标高时予以考虑。拟建场地类别为Ⅰ、Ⅱ类建筑场地,属抗震有利地段。若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应在设计标高以上预留0.20-0.30米用于人工清槽,以免扰动地基土。基槽开挖后,如发现软弱层、软弱层夹层等不良地质现象,应通知勘察设计人员协商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地基验槽必须有勘察人员参加,验槽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2013年6月13日,大成观澜公司与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大成观澜公司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为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1、2、3、4、6、7、11、12、13、14、15号楼),合同自2013年6月15日开始实施,2014年6月30日完成。监理人的权利包括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实际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监理人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专用条款约定,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全部内容,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进行监理。委托人应提交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地质勘查报告等。监理费总额为121,000元。”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大成观澜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公章。
大成观澜公司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13QN-5604),合同约定:“大成观澜公司委托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承担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工程设计,建筑规模2365249平方米,估算设计费298,228元。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设计委托书、地勘报告等资料,设计人应交付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等。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国民用建筑设计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伍拾年。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大成观澜公司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公章。
2014年5月1日,大成观澜公司与中冶天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冶天工公司承建位于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工程(1、2、3、4、6、7、11、12、13、14、15、16号楼),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8月15日,签约合同价12,996,656.78元。合同通用条款1.6.1条约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6.2条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之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1.6.3约定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2.4.3条约定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地质勘察资料、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4条约定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按照2.4.3条提交的基础资料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等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3.1条约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7.6条约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等,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0条约定执行。10.2条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5.4.2条约定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损失,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及合理利润,因工程缺陷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专用条款10.1条约定,变更范围包括以发包人出具的变更联系单及发包人确认的相关联系单(包括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等)。合同附件3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大成观澜公司与中冶天工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公章。
2013年10月29日,大成观澜公司、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共同在《基槽验收意见书》中加盖公章,内容为:“工程名称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3号楼,建筑面积2934.4平方米,层数为地上4+1层,地下一层/框架,勘查单位意见为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意见为同意验收,施工单位意见为该基槽工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经企业质量评定,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意见为同意验收,业主意见为同意”。2014年5月15日,大成观澜公司、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共同在《基槽验收意见书》中加盖公章,内容为:“工程名称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3号楼,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意见为该地基与基础工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经企业质量评定,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和业主意见为同意验收”。
2016年7月22日,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工程1-4、6、7、11-16号楼竣工验收,大成观澜公司、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共同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勘察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表》中注明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并分别加盖公章。
2020年4月20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7日,大成观澜公司、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对涉案工程墙体裂缝、地基下沉、业主诉求等问题召开现场会议。2020年5月12日,××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大成观澜公司下发《新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对博乐市大成观澜小区一期3号楼项目2**202室房屋存在的墙面开裂、卫生间墙砖开裂问题的整改进行督办,责成大成观澜公司及时取回检测报告,依据检测报告编制处理方案承诺整改时限,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落实。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大成观澜公司向中冶天工公司二分公司、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众源勘察院、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多次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上述公司及时处理3号楼室内多处墙体开裂等问题,协助进行检测及地基处理、墙体修复、业主谈判等工作。中冶天工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回函称该工程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且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不明确,应根据产生问题的原因确定最终责任主体。于2020年6月18日回函称,根据《鉴定报告》结论意见责任不在中冶天工公司,3号楼地基处理时中冶天工公司已按设计要求换填***并分层压实(附3号楼土壤密实度检验报告照片),地基调查报告中提及在换填土层下还存在原状杂填土,此部分为3号楼基础下采石坑原有杂填土,非中冶天工公司施工。2021年5月6日,众源勘察院回复大成观澜公司,建议立即进行修复处理。
2020年5月,××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大成观澜·乐活街区观澜半岛3号楼作《地基调查报告》,内容为:“为查明墙体开裂原因,于2020年4月24日至5月5日进行现场调查工作,5月6日至12日进行了分析、研究及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根据探井的揭露,现状地基土为杂填土、换土垫层、杂填土和基岩四部分。(1)杂填土厚度1.1-4.0米,褐黄色,粉土为主,以碎岩块、混垃圾土构成,包含建筑弃土、混凝土块、碎砖等建筑垃圾和衣物、塑料包装袋等生活垃圾为主,稍湿、松散;(2)换土垫层埋深1.1-4米,厚度0.3-2.2米(1号探井埋深4.0米,厚度0.3米;2号探井埋深3.6米,厚度2.1米;3号探井埋深3.6米,厚度2.1米;5号探井埋深4.0米,厚度2.2米;4号、6号未见),灰褐色,颗粒级配较好,稍湿,密实,压实度较好,详见《土壤密实度检测报告》;(3)杂填土埋深3.3-6.2米,厚度3.1-6.6米,杂色,含有大量砖块、混凝土块、木板、玻璃等建筑垃圾,塑料袋、食品袋包装等生活垃圾及少量的块石,松散、稍湿;(强风化基岩埋深4.3-11.5米,揭露厚度0.2-0.7米,为厚层岩层,局部表层呈风化状)。”地基调查报告附件《地基验槽记录》中,记载地基土质为圆砾层,地基土均匀密实,因本工程自然地面标高低于设计基地标高,固将原自然地面杂填土清除后,用***回填至标高-3.970米。大成观澜公司及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均在验槽记录中加盖公章。附件《土壤密实度检测报告》显示,2013年10月29日-30日,中冶天工公司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对更换垫土层的土壤密实度进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大成观澜公司委托××安全监测中心对大成观澜·乐活街区观澜半岛3号楼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20年5月9日,××安全监测中心作出《鉴定报告》(2020新建质量(鉴)字第0636WJ号),内容为:“检测情况,该工程设计图齐全(图号13QN-J604),施工资料不齐全。现场在16/B轴处开挖一处基础,柱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截面尺寸及埋置深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结论意见为:1.该工程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2.该工程填充墙体及现浇梁裂缝产生原因为基础坐落在较厚的杂填土层上,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3.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地质补充勘察本报告及上述实体检测结果进行结构复合后,对人工处理地基、墙体裂缝及现浇梁裂缝进行专项处理。2.3肥槽回填土,垫层以上基坑回填土为杂填土,含有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呈松散状,造成建筑物散水的沉降、开裂。2.5地基与基础情况。地基调查表明,地基土包括换土垫层和杂填土两部分。基础情况为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基础埋深-3.97米。裂缝形成的原因包括:(1)地基土具有不均匀性,本场地原为一处采石坑,因废弃后堆积杂填土,整体构成一个土岩结合的地基,为不均匀地基,表现为压缩性和强度的明显差异,造成不均匀沉降,进而引起墙体开裂;(2)地基土中有未清理的杂填土。换土垫层以下地基土仍有厚度3.1-6.6米杂填土,属于松散堆积物,在竖向荷载的作用下容易发生不均性沉降,不能作为地基的持力层;(3)换土垫层方面,未见主导换土垫层方案的施工依据资料,补充勘察查明,已做施工换土层垫层底标高为-6.0米,大部分仍坐落于杂填土之上。建筑物的附加应力,经过换土填层与下卧杂填土的相互作用,造成建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3.2基坑开挖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本次补充勘察表明,基础底部持力层含有3.1-6.6米厚的杂填土,这是造成建筑物沉降墙体开裂的重要原因。对照验槽记录,地基土层为圆砾层,是指换土垫层,未见清槽及基坑剖面等资料。3.3事故原因分析,根据地基调查结果,结合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资料,该建筑基础坐落于不均匀地层之上,具体表现为建筑物的两侧直接坐落于强风化基岩上,中部约25米坐落于杂填土回填区,上部经压实处理,但发生沉降,造成建筑整体出现差异沉降,产生局部开裂。建议采取基础托换法或注浆加固法进行处理。其他说明(1)基础处理完后再对已产生的裂缝进行维护补修,加以对室内集水池和地下污水管道进行排查,预防各种管道渗漏对地基的不利影响”。
2020年4月20日、5月13日,大成观澜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案外人××安全检测中心转账支付40,000元。2020年5月23日,大成观澜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案外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45,000元。2020年11月9日,大成观澜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案外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涉案工程的监测费24,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成观澜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3号楼房屋不均匀沉降责任主体、3号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3号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进行评估,2022年3月16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天丰基鉴字(2022)第015号),鉴定意见为3号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为4,783,766.92元。大成观澜公司与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均对费用数额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当承担。大成观澜公司支付鉴定费59,0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A区3号楼房屋不均匀沉降责任主体作专家意见,2022年5月30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作出《关于(2021)新2701委评6号委托书的回函》,内容为:“博乐市人民法院,贵院委托我院对博乐市大成观澜一期3号楼地基下沉责任主体进行鉴定的委托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收到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后,我院组织新疆岩土工程技术专家进行多次研讨,现形成如下意见:1.同意××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工程3号住宅楼地基调查报告》关于大成观澜一期3号楼地基沉降技术原因分析和结论;2.本次事故的技术原因为地基基础处理方案不当;3.现有过程资料和技术资料缺失较多,无法就责任主体作出进一步判断;4.建议法院通过法庭调查,进一步查明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给予上述意见,现有材料无法支撑对委托事项的鉴定,特此回复”。
另查,2021年4月15日,***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工程勘察院变更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30日,原***齐市兴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更名为新疆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二、大成观澜公司要求各方赔偿地基托换修复及前期支出费用4,783,766.92元及鉴定费59,000元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大成观澜公司与中冶天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众源勘察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与兴***公司博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本案中,经××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地基调查报告》证实现状地基土为杂填土、换土垫层、杂填土和基岩四部分。××安全监测中心作出《鉴定报告》证实地基土包括换土垫层和杂填土两部分,地基土具有不均匀性、柱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地基土中有未清理的杂填土,涉案工程填充墙体及现浇梁裂缝产生原因为基础坐落在较厚的杂填土层上,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应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大成观澜公司要求中冶天工公司及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各方应当根据分别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第一,关于中冶天工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结合《地基调查报告》《鉴定报告》,中冶天工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基槽开挖后,采用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方式进行施工,且更换了部分杂填土层,但换土垫层以下仍有厚度3.1-6.6米杂填土,导致无法作为地基持力层。中冶天工公司辩称《鉴定报告》中结论意见为“该工程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认为其是按图施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结论意见中“工程基础”与“地基”并非同一概念,中冶天工公司在更换垫土层过程中,未对垫土层下方仍存在杂填土提出异议,对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未予以拒绝,地基验槽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亦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职不到位,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第二,关于众源勘察院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本案中,大成观澜公司与众源勘察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根据《地基调查报告》3.2条证实“基坑开挖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补充勘察过程中查明基础底部持力层含有3.1-6.6米厚的杂填土,对照施工验槽记录,地基土层为‘圆砾层’指换垫土层”。众源勘察院在基槽中开挖后,对不良地质现象有提出意见的义务,本案中,众源勘察院辩称其向大成观澜公司通过说明的方式告知清除全部杂填土,但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已向大成观澜送达该说明。且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未提出异议,地基验槽、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第三,关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责任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本案中,大成观澜公司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涉案工程地基开挖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亦参与了验槽,其对涉案工程采用更换部分杂填土、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方式进行施工应当明知,其对该地基处理方案明知,其在地基验槽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职不到位,地基验槽、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四,关于兴***公司与兴***公司博州分公司的责任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本案中,大成观澜公司与兴***公司博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在发现工程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等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兴***公司博州分公司作为监理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工程采取换土垫层方案提出过异议,导致换掉部分杂填土层后基础底部持力层仍含有较厚的杂填土,建筑物出现基础不均匀沉降问题,其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监管缺失、履职不到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兴***公司博州分公司作为分公司,其从事的业务活动的后果应当由兴***公司承担。大成观澜公司与兴***公司博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兴***公司应当在监理报酬121,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视为大成观澜公司自行放弃,由大成观澜公司自行负担。第五,关于大成观澜公司的责任问题。大成观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与各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主导且强势地位,其在现场验槽过程中对杂填土情况明知,同意涉案工程更换部分杂填土、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方式进行施工,导致更换杂填土下方还存在较厚的含有砖块、木板、塑料袋等垃圾的杂填土,地基未座落在持力层,其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监管不利、履职不到位,地基验槽、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应当自行承担10%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二,大成观澜公司要求各方赔偿地基修复、托换损失及前期修复费用4,783,766.92元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3号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为4,783,766.92元,各方对该费用数额均认可,但认为不应当由各方承担,故对该费用数额予以确认。根据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中冶天工公司应当向大成观澜公司赔偿478,376.69元(4,783,766.92元×10%),由众源勘察院赔偿1,913,506.77元(4,783,766.92元×40%),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赔偿1,435,130.08元(4,783,766.92元×30%),兴***公司赔偿121,000元,其余损失由大成观澜公司自行负担。鉴定费59,000元,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负担,即中冶天工公司承担5,900元(59,000元×10%),众源勘察院承担23,600元(59,000元×40%)、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承担17,700元(59,000元×30%),其余由大成观澜公司自行负担。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工程3号住宅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478,376.69元(4,783,766.92元×10%)、鉴定5,900元(59,000元×10%);二、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工程3号住宅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1,913,506.77元(4,783,766.92元×40%)、鉴定费23,600元(59,000元×40%);三、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工程3号住宅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1,435,130.08元(4,783,766.92元×30%)、鉴定费17,700元(59,000元×30%);四、被告新疆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博乐市大成观澜乐活街区一期工程3号住宅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121,000元;五、驳回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依众源勘察院的申请向博乐市城建档案馆调取基坑开挖图,众源勘察院拟证实:1.施工方一直强调在施工过程中变更了施工图纸,但是从调取的结果来看并没有变更的图纸,也没有杂填土换填的方案;2.调取该证据的审图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该图纸原始图纸是没有变更之前的图纸。3.该图纸载明的说明内容也能说明该图纸是原始设计图纸,也是没有变更之前的图纸。施工方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没有挖掉杂填土。经质证,大成观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从图纸的形式来看,该图纸是在基坑开挖前发现杂填土及换填,基础变更前就形成的设计文件。换填后最终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确定,就是因为勘察、设计单位复核无误后**,我方相信了其专业技术,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我方和业主造成较大的损失,作为甲方按照国家对建设工程的相关要求委托了各方,但是在很关键的地基验槽记录上各方都通过认可,存在过失和失职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认为一审其已经提供了该证据,各方也已经进行了质证,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勘察单位向法院申请的是调取设计变更图纸,从目前来看并没有设计变更图纸。设计方是依据大成观澜公司的委托,以大成观澜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作出的设计,依据该设计图纸可以看出,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的图纸已经经过图审,符合设计标准。地基处理方案是建立在勘察的基础上,地勘报告未能反映地基状况,设计方案也已经进行说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已经尽职履责。中冶天工公司对该图纸的真实性认可,图纸说明第一条就载明该图纸是依据勘察院的勘察报告作出,而在开挖后地下实际情况不符,报告中未体现地基3.6米以下仍为杂填土,说明勘察单位未尽职履责,没有勘察到地下的实际情况,导致设计单位设计出该份图纸。不管是勘察方还是设计方一直在强调必须挖掉杂填土,但是没有说明在什么范围内挖掉杂填土,中冶天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其义务仅为按图施工,至于图纸以外的工程,按照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所言,就需要中冶天工公司独自承担施工成本,这对中冶天工公司极不公平。在五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中,明确说明了中冶天工公司是按图施工,我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该组证据并未达到众源勘察院所述的证明目的。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我方作为监理单位,受大成观澜公司的委托,按图监理,该证据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认定如下:一审中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提交了该证据,各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大成观澜公司、中冶天工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兴***公司、兴***公司博州分公司对涉案3号楼地基不均匀下沉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2.大成观澜公司要求各方赔偿地基托换修复及前期支出费用4,783,766.92元及鉴定费59,000元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大成观澜公司与中冶天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众源勘察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及与兴***公司博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为有效合同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关于众源勘察院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地基调查报告》3.2条载明“基坑开挖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本次补充勘察表明,基础底部持力层含有3.1-6.6米厚的杂填土。对照验槽记录,地基土层为圆砾层,是指换土垫层。”的内容,可以证实基槽开挖后杂填土的实际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结果不符。众源勘察院在知晓基槽中开挖后杂填土的实际情况后,未履行对涉案场地稳定性、适宜性以及地基承载力提出结论和建议的义务。其对涉案3号楼《地基验槽记录》附图说明载明用***回填至标高-3.970以及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地基处理方案均未提出异议,仍作出基底土质与勘察报告相符的验收结论,众源勘察院在地基验槽、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且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亦未提出异议,故众源勘察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众源勘察院辩称其已经根据基槽中开挖后的现场情况及相关规范提出了清除全部杂填土的地基处理方式,并向大成观澜公司通过《说明》的方式告知,但《说明》并未载明时间,无法确认该《说明》形成的具体时间,众源勘察院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大成观澜送达该《说明》,且大成观澜公司亦不认可其收到该份《说明》,故对众源勘察院的辩称不予采信。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的规定以及大成观澜公司与众源勘察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的约定,认定众源勘察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对该部分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责任认定的问题。千年城市规划公司提供的《基层开挖图》的说明中载明地基开挖后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符,地基开挖采用机械大开挖至标高-3.670,且必须挖掉杂填土,然后人工挖至标高-3.970,而涉案工程地基开挖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对杂填土的实际情况是知晓的,并根据岩土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承载力更好的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地基处理方案。千年城市规划公司亦参与了验槽,对基槽开挖后杂填土的实际厚度深于-3.970明知,却在载明用***回填至标高-3.970以及验收结论为基底土质与勘察报告相符的《地基验槽记录》中加盖公章,其在地基验槽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职不到位,地基验槽、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的规定,以及大成观澜公司与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的约定,认定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对该部分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大成观澜公司的责任问题。大成观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参与了验槽,在明知基槽开挖后杂填土的实际情况后,同意涉案工程更换部分杂填土、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方式进行施工,导致地基未座落在持力层,并在载明用***回填至标高-3.970以及验收结论为基底土质与勘察报告相符的《地基验槽记录》中加盖公章,其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监管不利、履职不到位,地基验槽、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一审认定大成观澜公司自行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对该部分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四、关于中冶天工公司、兴***公司责任认定的问题,中冶天工公司作为施工方,在知晓基槽开挖后杂填土的实际情况下,采用独立柱基加条形基础的方式进行施工,中冶天工公司对更换部分杂填土未提出异议,在地基验槽时对地基未达到持力层亦未提出异议,并在载明用***回填至标高-3.970以及验收结论为基底土质与勘察报告相符的《地基验槽记录》中加盖公章,其存在履职不到位,一审认定中冶天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兴***公司作为监理方,全程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其对更换部分杂填土及地基验槽时地基未达到持力层均未提出异议,并《地基验槽记录》中加盖公章,存在监管缺失、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一审认定兴***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一审关于中冶天工公司、兴***公司责任划分的认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3号楼地基修复、托换、加固费用为4,783,766.92元。根据众源勘察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中冶天工公司承担10%的责任,众源勘察院应赔偿数额为1,913,506.77元(4,783,766.92元×40%),千年城市规划公司应赔偿数额为1,435,130.08元(4,783,766.92元×30%),中冶天工公司应赔偿数额为478,376.69元(4,783,766.92元×10%)。大成观澜公司与兴***公司博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一审依据该约定,认定兴***公司在监理报酬121,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并认定剩余部分由大成观澜公司自行负担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一审依据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认定各方承担的鉴定费数额正确,对一审鉴定费的认定,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涉案工程系经建设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五方验收的工程,但经过不到三年时间,出现房屋沉降、多处墙体开裂的严重后果,经过审理,各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涉案工程系居民住宅楼,关乎人民生命安全,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及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所述,大成观澜公司、众源勘察院、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84.96元,由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75.53元,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233.96元,由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75.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热古力·****
审判员 朱 娟 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 丽 扎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