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财保1号
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助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王助镇崔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泽磊,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呼彩霞,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助分公司于2022年0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提供现金1,000元作为担保。并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助分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0元,由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助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冯利强
审判员 邓 舒
审判员 苏章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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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范小玉
书记员宋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