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中延石化有限公司、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7843号 申请人:广东中延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路25号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8A1D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EUTXY。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中延石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95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延石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95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9.75元,由申请人广东中延石化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