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与山东沾化泰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165号
原告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桥路西3号。
负责人王爱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沾化泰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四路东首。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交通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荣昌
人民陪审员  邵云东
人民陪审员  吴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