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交通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鲁MC××××皮卡车,将18882.40元拍卖价款已经支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玉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