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鲁MC××××皮卡车,将18882.40元拍卖价款已经支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玉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