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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雄风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82民初236号
原告:辽宁雄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经济开发
区五金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
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光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应洪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雄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雄风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雄风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原告辽宁雄风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南
审判员史书娟
人民陪审员丁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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