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录与山东临朐轨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679号
申请执行人高世录。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世录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轨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09)临民重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