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87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与常乐、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87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6)、1108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1503827G。
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乐,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01878343U。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总官堂路**101、201-205、209、80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01399844。
负责人:梅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祯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与被告常乐、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2020年10月28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