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91民初437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01878343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2幢617号。
法定代表人:汪龙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呈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呈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期间停运损失656/天*8=5248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3736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方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胜浦支行,卡号:62×××7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方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琛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