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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525民初36号
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地址:贵南县。
负责人:张青华,男,1975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贵南县,系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院长。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蓝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珂。
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与被告***、**、青海蓝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负担。
审判长乔莉芹
审判员李兴华
审判员卓玛本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刚
书记员才让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