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蓝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南县博康医院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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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525民初36号

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地址:贵南县。

负责人:张青华,男,1975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贵南县,系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院长。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蓝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珂。

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与被告***、**、青海蓝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贵南县博康医院负担。

乔莉芹

李兴华

卓玛本

0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才让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