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481行审61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耒阳市**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聂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莹,法制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耒阳市经济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耒综执[2019]罚字170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耒阳市经济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作的耒综执[2019]罚字1700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