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耒阳市蔡伦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7279775091。
法定代表人:聂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莹,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工业大道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7279775091。
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身份证号码:43041919710927005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湘0481行审号行政裁定书所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289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