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481行审18号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耒阳市蔡伦中路**。
法定代表人聂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莹,法制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耒综执(2020)罚字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关于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向本院递交耒综执(2020)强执字202号《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为支持该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耒综执(2020)罚字202号《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相关证据(复印件)如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及其送达回执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其耒综执(2020)罚字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关于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内容的行政行为及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
审 判 长 陈贵涯
审 判 员 黄丽慧
审 判 员 罗永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