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481行审18号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耒阳市蔡伦中路**。

法定代表人聂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莹,法制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耒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耒综执(2020)罚字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关于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向本院递交耒综执(2020)强执字202号《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为支持该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耒综执(2020)罚字202号《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相关证据(复印件)如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及其送达回执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其耒综执(2020)罚字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关于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内容的行政行为及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

审 判 长  陈贵涯

审 判 员  黄丽慧

审 判 员  罗永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