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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被告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耒阳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耒行初字第33-2号
原告*某某,男,1974年2月8日生,耒阳市人,汉族
住湖南省耒阳市哲桥镇双泉村4组。
被告耒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耒阳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满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耒阳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8月24日,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恢复诉讼申请,次日又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