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81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经济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阳市晟邦科技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经济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人衡阳市晟邦科技光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7)湘0481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经济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受理立案。
2019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市晟邦科技光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晟邦科技光电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28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晟邦科技光电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将被执行人衡阳市晟邦科技光电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39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