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324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贵州水务正安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429470144M(1-1)。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西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松,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正安县一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82789884M。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珍州西苑。
法定代表人:陈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敏芬,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水务正安县有限公司(简称:水务公司)、被告正安县一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水务公司委托事实代理人徐劲松,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给案外人杨海艳的商品损失6,154元及其搬运商品的运费1,900元,共计人民币8,0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案外人杨海艳向原告租赁正安县殡仪馆旁边的8号门面堆放货物。2018年4月18日,水务公司安装在门面内水管的流水将杨海艳货物损坏,原告为此而支付搬运费1,900元,赔偿了杨海艳损失6,154元。由于原告未到水务公司开户,自来水总开关锁在门面外的铁皮箱内,只有物业公司和水务公司的人才能打开,因门面被水淹系二被告的疏忽所致,其损失应当由二被告进行赔偿。
被告物业公司对8号门面内货物被浸湿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是公有部分,浸湿货物的水来至门面内,不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原告和损失与物业公司无关。
被告水务公司辩称:原告8号门面属安置还房,用水上户手续由正安县住建局统一办理,从用户管理系统显示,其8号门面启户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原告已向物业公司领取了水费本,其自来水已开通,原告无需再到我公司办理手续就可以随时用水。经现场查看,水管堵头螺纹完好,水表显示的用水量为0.5吨,水管堵头不可能被水冲脱,不排除人为拆卸的可能。原告主张因其门面被水淹应由水务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图片》9张,其中8号门面图片8张,9号门面图片1张,用以证明8号门面被水淹,8号门面水表显示有水流出的事实。被告水务公司认为,该图片不能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对图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图片恰好证明水不是从门面以外进入的事实。2、正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4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收据二份,用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
被告物业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为:《发放水费本的签字表格》,用以证明原告是2015年5月17日领取的水费本。原告和被告水务公司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拥有的8号门面系安置还房,接房时自来水管已安装至该门面内,用堵头堵住自来水管。2015年5月1日,原告将未进行装修的8号门面租给杨海艳堆放货物,2018年4月18日,杨海艳发现自己堆放在8号门面内的货物被水浸湿,经物业公司现场查看,装至该门面内的水管已被杨海艳货物堆积,无法查出水源,原告雇人将该门面货物搬出后发现门面内水管堵头脱落,但水管中没有水流出,原告因此支付搬运费1,900元。此后,杨海艳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由***赔偿杨海艳损失6,154元。
另查明,原告***已于2015年5月17日向物业公司领取8号门面的水费本。
本院认为,原告***已领取8号门面的水费本,被告水务公司在另有开关,且室内水管堵上的情况下,为用户开通水源,方便用水符合惯例,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系小区公共部分,原告8号门面内堆放货物被水浸湿,经本院现场查验,已排除外来水进入门面的可能,唯一可能出水的地方为安装在8号门面内的水管,不属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亦不应当赔偿责任。安装在8号门面内的水管堵头脱落的原因不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堆放的门面内货物被水浸湿与二被告的管理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永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皓月
书 记 员 陈 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