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1918号
起诉人: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李叁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蓉,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8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曾成学偿还借款140486.85元;二、判令曾成学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1日起,曾成学担任起诉人经营科科长。任职期间,曾成学于2009年3月至2012年12月先后以支付工程款、投标费、投标保证金等理由向起诉人借支备用金合计481429元,通过报销、还款等方式冲抵320942.2元。2013年12月1日,起诉人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此后,曾学成于2019年2月向起诉人交还现金20000元,尚有140486.85元借款至今未报销冲账,亦未予以归还。对此,曾学成于2021年5月31日在起诉人向其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中签字确认尚欠起诉人140486.85元的事实。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本案中,起诉人与曾学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曾学成为履行工作任务向起诉人借支所需的工程款、投标费、投标保证金等,现起诉人诉请要求曾学成偿还上述款项,因双方没有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实质上是起诉人与曾学成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纠纷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能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顶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雯静
书 记 员 韦朝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