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荣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81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荣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北港小区二期B12栋03-04-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KYFUXK。
法定代表人:李民湖,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304332。
法定代表人:李叁星。
被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9969549K。
法定代表人:罗加松。
原告***诉被告防城港荣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新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