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3民初99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
原告:***(系***之妻),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
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生瑞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304332。
法定代表人:李叁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沿海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