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4财保6号
申请人霍山县太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金寨县白塔畈镇中心卫生院处未结工程款660000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36××××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金寨县白塔畈镇中心卫生院项目的未结工程款660000元。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霍山县太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先武
书记员 金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