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4财保6号之一
申请人霍山县太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金寨县白塔畈镇中心卫生院处未结工程款66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保全完毕。申请人霍山县太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先武
书记员 金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