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909号之一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23幢A108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零刻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3C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零刻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被告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