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蝶恋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蝶恋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139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蝶恋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二区7幢6**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村。 法定代表人:**松。 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蝶恋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