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4号
原告:***,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下寮新村51号曹溪社会服务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612027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莲花大厦十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352279W。
法定代表人:卢洲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龙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俞志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