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著学,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熊建强,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莲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35227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熊建强、***、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俞志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