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杉,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南路莲花大厦十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352279W。
法定代表人:卢洲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龙,男。
第三人:黄莉萍,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莉萍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林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