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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787号
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832459142。
法定代表人:张清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茜、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东山村吉祥路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97201571G。
法定代表人:钱城铖。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升旺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杭州临安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临安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03元,财产保全费266元,合计369元,由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