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

湘0181执保51号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平江网络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执保51号
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开区南园(府前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北街54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位于XXXXX房产壹处(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