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00228-1号
原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开区南园(府前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北街5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履行地为湖南省片平江县,且被告住所地也在平江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依法享有管辖权。本案的《光缆购销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同时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点也没有确定。本案双方对货款已经结算,有对账单可以证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故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而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