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执保51-2号
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开区南园(府前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北街5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有线平江网络有限公司所有的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位于XXXXXXX房产壹处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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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